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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关于综合工时制
信件内容: 我们部门是按综合工时制计算工资的,12小时制,上二休二。关于年假病假丧假一天是以8小时计还是12小时。我们现在单位的一天丧假算8小时,如果我们休了一天,就要扣4小时事假,是否合理?10天的带薪年假也是折合成12小时制,实际休假天数6点几天。7天,扣4小时。
留言时间: 2019-11-06
回复时间: 2019-11-07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个小时。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 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如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您在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常州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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