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为什么单位说我不是工伤? |
信件内容: | 我在一家地产公司工作,平时工作很忙,公司难得一次带我们去旅游,结果我在瀑布前面拍照时,石头太滑摔倒了,去医院查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单位说我这个不是工伤,不给我去申请工伤认定,但是之前单位组织运动会,我同部门的同事只摔伤了胳膊就被认定工伤了,为什么他骨折就能认工伤,我这么严重还不能申请?如果单位不去申请,我自己能不能去? |
留言时间: | 2019-11-16 |
回复时间: | 2019-11-20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 第七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自行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期间。 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综上,您是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的,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认定工伤,而您同事是参加文体活动受伤的,应当作为工作原因,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可认定工伤。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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