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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单位这样做是不是违法的?
信件内容: 我家孩子今年大学毕业后找了一家设计公司工作,因为长时间加班,身体吃不消,请了两天病假,被扣了一千块钱,而他一个月工资也就四千多。因为这个事情,我才发现一些其他问题,他合同期一年,但单位让履行了三个月试用期,多算的一个月试用期是不是应该给赔偿?经常加班到晚上九十点,周六周日也难得休息,加班费一律按5块钱一个小时算,这是不是也违法了?之前病假工资扣的也有问题吧?我们该怎么维权?
留言时间: 2019-11-16
回复时间: 2019-11-20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综上,1、您孩子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单位安排加班不得超过上述规定,工作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又没有在6个月内安排调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点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点工资。日工资收入=月工资收入÷21.75天,小时工资=日工资收入÷8小时 3、病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2天病假单位扣1千多,已超出相关规定。 上述情况您可以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者拨打12333根据语音提示选择“5”号键“劳动监察举报投诉”专席进行投诉举报,双方有争议的,您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反映或拨打12333根据语音提示选择“6”号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席。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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