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留言 |
信件标题: | 关于疫情期间补班或扣工资问题 |
信件内容: | 我司于2/17日复工,本人因公司要求在家隔离于2/24日复工,同时本人在此期间(2.17-2.24)都在家办公,现公司要求所有员工从补2/9日至2/17日的班,请问下该规定符合市文件规定吗? |
留言时间: | 2020-02-27 |
回复时间: | 2020-02-28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江苏省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9日,正月初十到十六),工资支付如下:1.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2.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3.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2月10日之后,对于符合条件复工的企业,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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