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工资 |
信件内容: | 您好,疫情停工期间,我公司办公室人员全休,但保安人员轮流上班,请问在这停工期间,提供劳动和未提供劳动着的工资发放怎么区别 |
留言时间: | 2020-03-02 |
回复时间: | 2020-03-02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月24日(除夕)属于调休放假,1月19日上班调休。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1月25日-27日(正月初一到初三)属于法定休假日,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劳动报酬。 1月28日-30日(正月初四到初六)属于调休放假,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1月31日-2月2日(正月初七到初九)属于国家延长春节假期,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江苏省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9日,正月初十到十六),工资支付如下:1.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2.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3.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2月10日之后,对于符合条件复工的企业,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或不具备复工条件暂时无法复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如双方对此存在劳动争议,无法协商一致的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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