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信件类型: 留言
信件标题: 实习工资
信件内容: 我去年10月到12月在单位实习,但是单位至今没有支付我实习期间的工资,请问单位拖欠实习学生的报酬是否可以向监察投诉?有没有政策依据?单位人事说我不是顶岗实习,是勤工助学,去监察投诉也没用,他们不怕。我想请问一下,顶岗实习和勤工助学的区别是什么?
留言时间: 2020-03-18
回复时间: 2020-03-23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习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五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习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习学生加付赔偿金。 《关于规范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1〕24号):二、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应及时与实习学生所在的学校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实习协议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其内容包括: 1、实习期限; 2、企业和学校的管理职责; 3、实习时间和工作班次; 4、劳动保护的规定; 5、劳动报酬; 6、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 7、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实习协议一式两份,企业和学校各执一份。 四、企业招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应就下列内容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 1、使用期限; 2、企业的管理职责; 3、工作时间和工作班次; 4、劳动保护的规定; 5、劳动报酬; 6、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 7、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勤工助学协议一式两份,企业和学生各执一份。 六、学校对参加实习和勤工助学的学生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1、根据教学计划制定详细周密的实习计划,委派专人管理学生的实习,定期帮助学生总结实习成果,切实提高实习的质量; 2、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从实习学生取得的劳动报酬中扣除管理费等项费用; 3、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指导学生合理选择勤工助学的方式办法,妥善处理勤工助学和正常学业的关系。对勤工助学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学校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 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用人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使用在校学生、 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况,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学生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管理和指导,对学校放松管理,未按规定安排学生实习的勤工助学,以及从学生劳动报酬中提取管理费等现象,应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点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综上:1.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的,实习学生可拨打12333转5号键向投诉举报专席反映或者携带相关材料向用工地所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 2.顶岗实习和勤工助学属于不同的用工方式。顶岗实习是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需要企业、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协议,如果实习单位克扣、拖欠学生实习报酬的,学生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不属于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如未按照双方协议支付学生报酬的,建议学生先通过校方与用工方协商,也可找当地街道调解组织或劳动监察机构帮助协调,或者拨打法律援助热线12348咨询维权途径及方式。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8层

电话:0519-12333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5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