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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留言
信件标题: 我想离职
信件内容: 我入职15天,现在试用期,单位还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是不是可以立刻离职还是需要提前3天通知单位?我离职之前单位不给我结清工资怎么办?
留言时间: 2020-04-13
回复时间: 2020-04-16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五)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第十九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1.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不存在试用期,劳动者无需执行试用期离职规定。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包括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尚未超过一个月,还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不属于可以立即离职的情形,如果劳动者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应在两个工作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维权。 常州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投诉举报电话:(1)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地址:常州市局前街28号,电话:0519-86689292;(2)常州市天宁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287号,电话:0519-86658709;(3)常州市钟楼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168号综合治理中心三楼服务大厅,电话::0519-88891150;(4)常州市经开区(原戚墅堰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常州市经开区东城路98号,电话:0519-88373735;(5)常州市新北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新桥商务大厦5楼服务大厅 (新北区云河路10号),电话:0519-88517008;(6)常州市武进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4号楼,电话:0519-12333-选择所在地区后-按“5”号键;(7)金坛市劳动监察大队,地址:金坛大道150号,电话:0519-82839567;(8)溧阳市劳动监察大队,地址:江苏省溧阳市南环路65号,电话:0519-87269690或0519-12333-选择所在地区后-按“5”号键。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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