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投诉 |
信件标题: | 关于疫情期间离职,公司减少给薪问题 |
信件内容: | 您好本人于路劲太湖院子售楼处担任客服一职,由于疫情期间用工单位无法正常复工工作,于2.23日向公司提出辞职,经批准后,后因疫情期间滞留在家。而公司在4月15日发放工资时以我提出离职,不按正常员工发薪为由,拒绝向我发放2月份基本工资,仅发放2019年在公司加班费用以及年假抵薪的费用。另外2月份同公司未上一天班的同事,发放了2月份基本工资。跟公司沟通后,当事领导以我离职的原因推脱,让我找上层沟通,却未收到任何回应。 请问公司做法是否合理合法?请求公司支付我2月24日前基本工资能否实现?该如何操作? |
留言时间: | 2020-04-18 |
回复时间: | 2020-04-20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月31日-2月2日(正月初七到初九)属于国家延长春节假期,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2月3日-用人单位复工前:1.用人单位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3.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如双方对工资支付标准存在劳动争议,无法协商一致的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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