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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疫情期间发放工资
信件内容: 你好,单位一,二月整月停工,二月份工资如何发放,发放标准是什么,个人社保公积金还需要个人缴纳吗?谢谢
留言时间: 2020-04-29
回复时间: 2020-04-29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月31日-2月2日(正月初七到初九)属于国家延长春节假期,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2月3日-用人单位复工前:1.用人单位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3.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如双方对工资支付标准存在劳动争议,无法协商一致的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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