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计件制工资需要按最低工资标准算吗 |
信件内容: | 上了20天班,公司只发1200,这合理吗?也没有提前说产量标准到底是多少,发工资只是说按产量算的 |
留言时间: | 2020-05-25 |
回复时间: | 2020-05-25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第十二条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五)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如果您对单位发放的工资数额有争议,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常州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地址:(1)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常州市局前街28号,电话:0519-86803021;(2)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287号103室,电话:0519-86900762;(3)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168号综合治理中心三楼服务大厅,电话::0519-88891150;(4)常州市经开区(原戚墅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常州市经开区东城路98号,电话:0519-88772897;(5)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新桥商务大厦5楼服务大厅 (新北区云河路10号),电话:0519-88516993;(6)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4号楼,电话:0519-86310842;(7)金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汇贤南路与金坛大道交汇处(金坛迎宾馆斜对面),电话:0519-82824103;(8)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江苏省溧阳市南环路65号,电话:0519-87269612。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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