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否有效力? |
信件内容: |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1年3月14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本人现役军人在山东工作,常年异地分居。我爱人工作于武进经开区事业单位,事业编制,请问她能否按照《规定》施行每年30天探亲休假制度? |
留言时间: | 2020-07-17 |
回复时间: | 2020-07-17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适用范围限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苏政发[1981]149号)中又授权各地、市对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待遇根据本地区实际作一些原则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探亲假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全民、集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各种类型的非公单位探亲假适用目前无法律依据,对于非公单位探亲假的争议,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双方合同约定职工享受探亲假,则应按规定或约定执行。如您还有异议,建议咨询武进区工资科:86310818.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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