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生育津贴的发放问题 |
信件内容: | 您好。本人今年2月6日生育二胎,目前正在办理生育报销,有一个问题想咨询。本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是财务部长,年薪收入为340000,其中70%为基本工资,30%为绩效工资。实际上,2017年1-3季度按约定的绩效工资的120%发放,4季度是100%。2018和2019年按照97%左右发放。今年公司经营困难,绩效工资一直没有发放。现在公司打算停产,与全体员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其中2020年的绩效工资不予发放。由于本人是大出血造成难产孩子和大人的治疗费用高达15万元,对本人的家庭经济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加上公司要与全体员工解除合同,本人处于哺乳期很难找到工作,家庭收入难以为继。特此咨询,因为本人2020年1-7月绩效工资6万左右公司不予发放,不符合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合法收入的规定,且公司银行目前账上没有资金又马上面临停产。本人是否可以要求单位将生育津贴(预计小于6万元)全部发放给个人作为补偿?还是按照产假143天计算,要求单位发放其中的4万元给本人作为补偿?恳请给予明确的答复。万分感激。 |
留言时间: | 2020-07-24 |
回复时间: | 2020-07-24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社保个人承担个人缴纳部分。报销生育津贴后与产假工资进行比较,如果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把高出部分发放给员工。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对贯彻苏劳仲委[2007]1号文第七条规定,即:企业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终止“三期”内女职工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哺乳期(到孩子一周岁)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生活费。 已于7月24日电话回复,表示满意。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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