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社保缴纳 |
信件内容: | 我已在现单位工作一年多,即将离职,才发现单位在我三个月试用期未缴纳社保。之后我要求补缴,但他们以“补缴的基数是照2019年的社平工资为标准,个人就要多交一倍金额”的理由坚持劝说我不要补缴,请问在这种单位知法犯法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让员工承担多交一部分钱呢? |
留言时间: | 2020-09-09 |
回复时间: | 2020-09-09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已于9月9日电话回复,表示满意。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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