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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关于现行产假政策的咨询
信件内容: 尊敬的人社领导:       您好!根据2016年4月发布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十条有关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特咨询以下问题。 (1)目前顺产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多少天? (2)期间如果遇到春节、清明节、劳动节之类的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 (3)我市各区在执行的过程中是否有差异? 以上内容期待您的解答!非常感谢!
留言时间: 2020-12-25
回复时间: 2020-12-25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目前在这基础上,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综上所述,根据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结合以上从2016年1月1日后符合计生规定生育的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目前只有延长的三十天遇到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 3、目前常州市大市范围(天宁、钟楼、新北、武进、金坛)均参照执行。 如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您在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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