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咨询产假和产假工资 |
信件内容: | 咨询产假和产假工资 1.我现在生二胎,符合国家标准,产假天数是98天加上奖励假30天,一共128天吗? 2.产假工资,我工资是6000,扣除保险后是5635左右,我们公司的社保缴费基数是3705元,产假工资是由公司发放的。公司会由什么标准发放产假工资? 3.若是产假工资按照往月工资发放,生育津贴还有报销吗?产检费还有报销吗? |
留言时间: | 2021-04-05 |
回复时间: | 2021-04-06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目前在这基础上,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结合以上从2016年1月1日后符合计生规定生育的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产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原工资待遇不变发放。(1)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2)没有约定或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或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3)前两项无法确定的,按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3.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目前已成立医保局,有关于生育相关政策,建议咨询医保局,谢谢。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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