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劳动合同 |
信件内容: | 大学毕业后去单位就职,被以试用期三个月实习期六个月的说法安排工作,三个月试用期中,无任何保险措施仅提供薪资,三个月试用期后又一直拖延以走流程的说法迟迟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我该怎么维权 |
留言时间: | 2021-11-10 |
回复时间: | 2021-11-10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采取由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维权。 常州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投诉举报电话:(1)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地址:常州市局前街28号,电话:0519-86689292;(2)常州市天宁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287号,电话:0519-86658709;(3)常州市钟楼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168号综合治理中心三楼服务大厅,电话::0519-88891150;(4)常州市经开区(原戚墅堰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常州市经开区东城路98号,电话:0519-88373735;(5)常州市新北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新桥商务大厦5楼服务大厅 (新北区云河路10号),电话:0519-88517008;(6)常州市武进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4号楼,电话:0519-12333-选择所在地区后-按“5”号键;(7)金坛市劳动监察大队,地址:汇贤南路与金坛大道交汇处(金坛迎宾馆斜对面),电话:0519-82839567;(8)溧阳市劳动监察大队,地址:江苏省溧阳市南环路65号,电话:0519-87269690或0519-12333-选择所在地区后-按“5”号键。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8层
电话:0519-12333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