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关于劳动权益法规定 |
信件内容: | 12小时工作制,两天一夜上了29个小时合法吗?平均一周是上84个小时,没有劳动合同 |
留言时间: | 2021-11-17 |
回复时间: | 2021-11-17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维权。 常州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投诉举报电话:(1)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地址:常州市局前街28号,电话:0519-86689292;(2)常州市天宁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287号,电话:0519-86658709;(3)常州市钟楼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168号综合治理中心三楼服务大厅,电话::0519-88891150;(4)常州市经开区(原戚墅堰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常州市经开区东城路98号,电话:0519-88373735;(5)常州市新北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新桥商务大厦5楼服务大厅 (新北区云河路10号),电话:0519-88517008;(6)常州市武进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4号楼,电话:0519-12333-选择所在地区后-按“5”号键;(7)金坛市劳动监察大队,地址:汇贤南路与金坛大道交汇处(金坛迎宾馆斜对面),电话:0519-82839567;(8)溧阳市劳动监察大队,地址:江苏省溧阳市南环路65号,电话:0519-87269690或0519-12333-选择所在地区后-按“5”号键。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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