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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下班途中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信件内容: 工厂同事下班途中因小狗突然横穿马路,避让不及导致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留言时间: 2022-02-08
回复时间: 2022-02-08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为方便广大用人单位与职工,常州市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各单位和职工可向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具体地址如下: 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属单位) 地址:常州市锦绣路2号1-2号楼C区 联系电话:0519-86815603 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常州市中吴大道1287号天宁区人力资源市场308室 联系电话:0519-86903992 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168号综合治理中心三楼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519-88891156 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10号 联系电话:0519-88516983 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8370037)    地址: 单位对应所属街道人社所 联系电话:对应所属街道人社所电话 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6310840) 地址:单位对应所属街道人社所 联系电话:对应所属街道人社所电话 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汇贤南路与金坛大道交汇处(金坛迎宾馆斜对面) 联系电话:0519-82886602、82800013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溧阳市南环路65号政府大楼  联系电话:0519-87269675 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相应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相关注册登记信息资料; 3、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户籍证明材料; 4、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招工登记表”或“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同一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 5、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出院纪录、医疗诊断证明书等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6、对参保企业延时申请的,应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参保单位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申请表》。 (二)特殊情况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参保职工属于生产事故的,提交《职工事故概况卡片》、工伤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及事故发生时现场两人以上证明(并附证明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交通事故路线图、单位作息制度、考勤表、家庭住址相关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以上提交材料均为一份,提交材料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一律注明提交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个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注明来源并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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