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事假、病假的具体规定
信件内容: 请问职工关于事假病假的具体规定是怎么样的,期间薪资的计算是怎么样的,应该参照哪个文件或者法规,网络上寻找不到。
留言时间: 2023-02-08
回复时间: 2023-02-08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在事假期间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8层

电话:0519-12333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5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