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事假、病假的具体规定 |
信件内容: | 请问职工关于事假病假的具体规定是怎么样的,期间薪资的计算是怎么样的,应该参照哪个文件或者法规,网络上寻找不到。 |
留言时间: | 2023-02-08 |
回复时间: | 2023-02-08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在事假期间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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