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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关于法定加班薪资支付的问题
信件内容: 贵局领导: 想咨询一下,法定加班加班费的支付问题。 举例说明,法定假当天我上班了,是应该支付当天工资,额外再结算3倍工资(即1+3),还是算上当天工资一共3倍工资(即1+2)。 是否有相关政策或者案例可以明确说明,谢谢。
留言时间: 2023-06-16
回复时间: 2023-06-16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2023年6月22日(星期四)至6月24日(星期六)放假调休,共3天。6月25日(星期日)上班。其中,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家法定节假日有一天,即6月22日;另外有俩天是周末休息日和周末休息日的调休日,即6月23日、6月24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实行标准工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和休息日上班,支付的加班工资是不相同的。 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来支付加班工资,而且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也就是说,6月22日(星期四)是法定节假日,在这天加班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300%的加班工资;在6月23日、6月24日加班的,单位要先安排劳动者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在核算确定的时候,并不是简单的用劳动者平常的月收入除以天数或者小时数,而是应当遵循《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常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每月不低于2280元。 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六个月内可调休);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时,应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举个例子∶小张是全日制用工,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端午节这天他上了一天班(8小时),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张的月加班工资基数为5000元,其小时工资基数为5000 元÷21.75天≈229.89元。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加班工资为229.89元×300%×1(天)≈689.76元。 注意:不管是300%还是200%的加班工资,都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之后,需要另外支付的。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得以调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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