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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投诉
信件标题: 关于公司国庆放假补班问题
信件内容: 国假日国庆和中秋一起放假八天9月29日-10月6日,10月7日和10月8日为调休补班。但我们公司说给我们放9月29日-10月5日,七天假,但让我们必须无偿9月24日正常来上班,且10月7日和10月8日还是正常上班,我们是每周单休制。无加班费无调休。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留言时间: 2023-09-23
回复时间: 2023-09-25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有些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员工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单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综上所述,如单位在您的休息日安排工作,可以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如不能提供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情况,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拖欠加班工资,可以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投诉举报电话: 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地址:常州市局前街28号 电话:0519-86689292 常州市天宁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287号 电话:0519-86658709 常州市钟楼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213号 电话:0519-88891150 常州市经开区(原戚墅堰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常州市经开区东城路98号 电话:0519-86033761 常州市新北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新桥商务大厦5楼服务大厅 (新北区云河路10号) 电话:0519-88517008 常州市武进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区政府4号楼 电话:86319006 金坛市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金坛区金坛大道150号四楼 电话:0519-82839567 溧阳市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江苏省溧阳市永定路65号 电话:0519-87269690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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