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离职员工申诉社保公积金缴纳 |
信件内容: | 您好,我司一位员工在离职时,已沟通签署双方离职日起就工资、五险一金已达成一致,无争议。其离职后投诉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要求公司进行补缴,公司注册地新北区,想咨询下: 1)离职签署的内容,是否可以证明员工已认可在职缴纳情况,无异议,公司是否可以拒绝补缴 2)如需补缴,公司需缴纳哪些项目,每个项目金额如何计算,是否会有滞纳金 3)如需补缴,需要公司提供哪些资料 |
留言时间: | 2024-01-17 |
回复时间: | 2024-01-17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自2023年12月1日起,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已不具有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的核查职能。建议转常州市税务局驻新北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税务部门),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69号(新北区政府东侧、崇仁大街与长江北路交界处)联系电话85650918。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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