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有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有何途径? |
信件内容: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该条有关医疗补助费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能力鉴定,我的问题是: 1、在个人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与原单位发生医疗补助费的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是否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针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医疗补助费是否有其它新的规定?员工是否能对此主张权利? 谢谢百忙之中回复! |
留言时间: | 2024-05-20 |
回复时间: | 2024-05-20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建议联系市工伤鉴定科:86813218. 关于医疗补助费建议与单位协商,如发生争议,建议联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地址:(1)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地址:常州市局前街28号,电话:0519-86811930;(2)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地址: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287号305,电话:0519-86695772;(3)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地址: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213号,电话::0519-88891150;(4)常州市经开区(原戚墅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地址:常州市经开区东城路98号3008办公室,电话:0519-86033721;(5)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新桥商务大厦5楼服务大厅 (新北区云河路10号),电话:0519-88516993;(6)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区政府4号楼263,电话:0519-86310842;(7)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地址: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150号四楼,电话:0519-82301056,82824103;(8)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地址:常州市溧阳市永定路65号B楼3楼,电话:0519-87269821。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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