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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批评
信件标题: 协商解除补偿金标准
信件内容: 公司有个员工在职期间突发疾病致瘫,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和第四十六条-(三)想要员工协商解除合同:员工患病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这个经济补偿金标准根据常州劳动部门/仲裁标准是怎么来定哒? 员工目前前12个月基本都是病假和事假,月平均工资低于常州最低工资,但是合同中的基本工资和患病前月平均工资均高于常州最低工资。
留言时间: 2024-11-20
回复时间: 2024-11-21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属于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不再区分2008年前后的工作年限。 2023年,常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0785元,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4829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0795元。 如您还有其它问题,可联系常州市劳动关系处:85682023.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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