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关于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咨询 |
信件内容: | 你好, 请问常州市目前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怎么样规定的? 我在网上找到了这样的规定,不知道现在是否还适用?这个规定的全称是什么?这里指的月平均工资是否包含公司的住房补贴、电话补贴等福利?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
留言时间: | 2024-11-21 |
回复时间: | 2024-11-21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如您还有其它问题,可联系常州市劳动关系处:85682023.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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