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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女职工产假待遇,关于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发放问题
信件内容: 您好,我想请问下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待遇是如何定义的。计算的生育津贴远低于职工休假前工资标准,企业是否需要补齐差额。职工休假前工资标准是指个人所得税上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吗?(入职不满12个月怎么计算)
留言时间: 2025-02-12
回复时间: 2025-02-12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产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原工资待遇不变发放。(1)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2)没有约定或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或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3)前两项无法确定的,按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目前已成立医保局,有关于生育相关政策,建议咨询医保局,咨询热线12393,谢谢。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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