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经济补偿 |
信件内容: | 2个问题 1、请问职工患病后,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应该按什么标准发放?是常州最低工资80%吗? 2、医疗期结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比如原来正常上班时月工资1万,医疗期大于12个月,医疗期的病假工资是常州最低工资80%,这种情况下单位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1万计算还是按常州最低工资80%计算? 谢谢 |
留言时间: | 2025-03-12 |
回复时间: | 2025-03-13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1: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问题2: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属于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不再区分2008年前后的工作年限。 2023年,常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0785元,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4829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0795元。 如您还有其它问题,可联系常州市劳动关系处:85682023.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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