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保障 实施医保精准帮扶 |
发布日期:2017-08-02 |
近日,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主城区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通过采取优化参保、提高待遇等措施,有效减轻约3.5万名城乡困难群众看病费用负担。新政策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预计每年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基金将多支出1000余万元。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进一步优化城乡困难群众的参保工作。人社、扶贫办、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基础信息库,实现动态管理、互通共享;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宣传,把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二、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待遇水平 一是优化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待遇衔接。城乡困难群众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合规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且超过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以及乙类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其中住院床位费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特殊医用材料单价为4万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现金支付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支付。 二是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大病保险不设起付标准,同时提高分段支付比例:20000元以内,补偿50%;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之间,补偿60%;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补偿70%;超过100000元,补偿80%。 三是完善医疗救助保障政策。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及门诊大病费用的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提高至主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50%;城乡困难群众因病情需要转至市外住院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市外转诊转院手续,未按要求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医疗救助按照规定的市内就医支付标准的50%给予补助;对城乡困难群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市外就医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同时直接结算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待遇,实现“一站式”结算。 以某困难成年居民在我市三级医院发生的25069元住院费用为例:按原政策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14299元,医疗救助基金支付4613元,大病保险由于未达到起付标准未能补偿,个人需承担6157元。新政实施后,大病保险可予以报销2118元,个人仅需承担4039元,报销比例达83.9%,整体提高8.4个百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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