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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日期:2017-06-30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以及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4号)的规定,我市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定一类标准,由原来的1770元/月上调到1890元/月,增加120元,上调幅度6.78%;金坛区、溧阳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定二类标准,由原来的1600元/月上调到1720元/月,增加120元,上调幅度7.5%。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定一类标准,由原来的15.5元/小时上调到17元/小时;金坛区、溧阳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定二类标准,由原来的14元/小时上调到15.5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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