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
发布日期:2017-05-15 |
近日,我市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降低费率,由1.5%降至1%。同时,我市生育保险费率也进行了调整,自2017年4月1日起,由0.5%提高至0.8%。此次费率调整,是依据我省《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作出的上调。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也由十多年前不足30万人增加到目前的114万人,有效保障了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有利于促进妇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我市在2014年下调过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低为0.5%,但生育保险待遇却较下调前得到提高:生育津贴统一调整为128天,男职工护理假津贴增加至15天,一次性营养费也由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提高至2%,计划生育休假津贴、生育的医疗费用等相关待遇也作了相应调整。 所以,受生育保险费率下调、待遇提高以及全面二孩后出生率上升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连续3年出现当期赤字,累计结余快速消耗。在这种情况下,为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能有效保障,我市根据部省文件精神,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将我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率适当上调为0.8%,既考虑了经济形势、企业负担等因素,又结合了基金运行、财政负担等情况。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后,将更有利于生育保险制度健康发展,发挥生育保险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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