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即日起开始受理 |
发布日期:2017-12-06 |
日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常人社发〔2017〕287号),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即日起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此项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职工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提高职业技能来增强就业能力、提高职业转换能力,从而预防和减少失业,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 一、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是申领人员获得证书和申领补贴时均为参加失业保险状态;二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三是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标准。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2000元。职业(工种)补贴目录和标准由市人社局另行发布,现暂按实际培训费用进行补贴,实际培训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拨付;实际培训费用高于补贴标准的,按上限执行。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三、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办理程序。一是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2017年获证人员的申领补贴时间可延长至次年3月底),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培训鉴定费收费票据原件、《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其中,市本级参保职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C区21号窗口(联系电话:85588923)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交申报资料。二是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采取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通过联网查询等方式对职工个人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核查,经审核通过、公示后无异议的,将技能提升补贴资金通过银行拨付到申请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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