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出台新政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
发布日期:2018-08-28 |
近日,常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117号),以多层次保障作为切入点,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促进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制度建设,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该项新政适用于主城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溧阳市、金坛区参照制定实施细则。 一、兜底线,完善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政策 自2018年10月1日起,我市对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助,将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和慈善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范围,对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施救助,进一步减轻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就医负担。同时加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经办合作,进一步方便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享受慈善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待遇。新政实施后将惠及主城区约5000名低收入人口,各项补助资金每年增加支出约700万元。 二、织密网,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进一步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提高医保基金统筹共济功能,加大对职工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力度,构筑“二次保障”堤坝,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一)优化职工医疗救助基金。职工医疗救助基金由原来定额(5元/人•月)缴纳,调整为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拨基数的0.3%筹集(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可按0.5%筹集),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用于保障参保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医疗费用、门诊大额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完善职工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除外),经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职工医疗救助基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10万元。新政实施后将惠及主城区约1.1万名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疗救助基金每年多支出约2000万元。 三、调结构,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受参保人员结构老龄化、居民医保整合后待遇提升等因素影响,为保障基金收支平衡,2019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为: “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1500元/人,“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1040元/人。其中,“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600元/人、700元/人、240元/人、180元/人,政府补助标准分别为900元/人、800元/人、800元/人、860元/人。当年度居民医保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足。 (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基层就医。一是实行双向转诊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属于在紧密型、专科共建型医联体内双向转诊的,上转住院的起付标准累计计算,下转住院的起付标准免于计算,连续住院期间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计算一次。二是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职工医保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60%计算,其中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80%计算。居民医保“老年居民”和“非从业居民”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600元/次,一级医疗机构400元/次,“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6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400元/次,一级医疗机构200元/次。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新北院区、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阳湖院区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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