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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18-08-28

 

1.此次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此次调整以多层次保障作为切入点,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促进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制度建设,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该项新政适用于主城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溧阳市、金坛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实施细则。

2.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政策有什么变化?

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助;将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和慈善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范围,对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施救助。

3.为什么要对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进行补助?

我市于2013年建立了大病保险,对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给予补助,但近年来普通门诊费用受到老龄化进程加快、医疗技术发展等因素影响,上涨明显,部分疾病患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特别高,在享受了现有的医保门诊待遇后,个人负担仍很重,故而调整职工医疗救助基金,结合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提高医保基金统筹共济功能,加大对职工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力度,以构筑“二次保障”堤坝,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矛盾。

4.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自2019年1月1日起,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除外)中,经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由职工医疗救助基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10万元。

5.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如何结算的?

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采取刷卡实时结算。所以,在此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电子社会保障卡),并按规定办理首诊转诊手续,才可享受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6.职工医疗救助政策有哪些调整?

为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统筹共济功能,结合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调整:一是职工医疗救助基金由原来定额(5元/人•月)缴纳调整为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拨基数的0.3%筹集(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可按0.5%筹集);二是在职人员缴纳职工医疗救助基金时,由原来从本人工资中扣除调整为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三是保障范围扩大为参保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医疗费用、门诊大额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7.居民医保2019年度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居民医保2019年度筹资标准调整为:“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1500元/人,“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1040元/人。其中,“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600元/人、700元/人、240元/人、180元/人,政府补助标准分别为900元/人、800元/人、800元/人、860元/人。

8、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与原来相比有何变化?

受参保人员结构老龄化、城乡整合后待遇提升等因素影响,居民医保2019年度筹资标准在2018年度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调整幅度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基金收支平衡、可持续发展。其中,“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分别增加50元/人、150元/人、20元/人,“高校大学生”没变化;“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的政府补助标准分别增加150元/人、50元/人、50元/人、110元/人。在此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关注2019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变化情况,并按时足额缴费,防止医保待遇受到影响。

9.为什么对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28号)提出在医保报销比例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实行差别化医保支付政策等要求,通过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之间的差距,以及医联体内上转下转起付标准累计计算,引导参保人员基层就医,同时在保持政策前后延续平稳的基础上适当简化。

10.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有什么调整?

自2019年1月1日起,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医保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60%计算,其中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80%计算。

居民医保“老年居民”和“非从业居民”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600元/次,一级医疗机构400元/次,“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6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400元/次,一级医疗机构200元/次。其中,在保持政策前后延续平稳的基础上,对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新北院区、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阳湖院区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仍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11.医联体内双向转诊的参保人员的医保报销政策有什么调整?

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属于在紧密型、专科共建型医联体内双向转诊的,上转住院的起付标准累计计算,下转住院的起付标准免于计算,连续住院期间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计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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