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社会保险降费率自2019年5月起实施 |
发布日期:2019-05-05 |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我省出台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根据文件要求,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我市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变。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降低单位缴费比例0.5个百分点,现单位缴费比例为7.5%,个人缴费比例2%不变,执行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各0.5%,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常州市市本级继续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50%,金坛区2019年5月起同步执行。 新一轮降费率的实施,特别是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9%降至16%后,单位社保费率将进一步下降至25.2%,费率累计降幅已达20%,预计2019年5月至12月将为我市企业将进一步减轻社保缴费负担近15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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