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青年就业见习新政 |
发布日期:2020-05-12 |
近日,我市出台《关于印发<常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20〕46号),此举旨在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我市就业促进工作,进一步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青年就业能力。 新政结合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促进就业文件精神,对原有政策进行完善和修订,进一步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修订: 一是扩大了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对象更广,包括了三类,A类是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B类是离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C类是18-24周岁本市登记失业青年。这三类人员(包括港澳台青年),只要不在单位参保状态,均可申报成为就业见习人员。 二是延长了见习期限。见习期限从原来的3-6个月,放宽至3-12个月。 三是完善了见习人员保障。见习期间,除享受生活补贴(标准为当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60%)、房租补贴(经认定的困难人员可享受每人每月500元房租补贴)和带教补贴(按每带教1名见习人员可享受100元/月带教补贴)外,在安全保障方面进行了加强,由人社部门为见习人员统一办理单独工伤险。 四是加大了见习奖励力度。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并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留用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同时,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并给予一定奖励。 五是强化了见习工作管理。对见习基地的申请和退出机制,以及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的评价机制等管理进行了强化,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安全和见习效果的提升。 青年就业见习已成为我市就业服务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政的出台更具适用性、操作性和便捷性,将在促进就业能力提升、实现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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