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继续实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
发布日期:2021-05-11 |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8号)精神,常州市将继续实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具体标准为:继续执行1%的失业保险缴费总费率,其中个人0.5%,单位0.5%。执行时间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自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一年至2022年4月30日。 预计2021年,继续实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为全市9.1万家企业减少支出近5亿元。 |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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