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办理) | ||||||||
发布日期:2021-08-09 | ||||||||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办理) 二、经办部门 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受理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2014〕25号)附件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①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四、申报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五、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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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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