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 |||||||||||||||||
发布日期:2021-08-09 | |||||||||||||||||
一、事项名称 企业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二、经办部门 常州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四、申报材料 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 ②原用人单位需提供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 ③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年限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形成,且在补缴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文书 ④营业执照
五、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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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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