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社会保险费正常的缴费秩序,维护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苏地税规〔2015〕4号)等文件规定,下列单位(名单附后)经催缴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暂时无法取得联系,现予以通告。请相关单位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辖管地税机关补缴欠费;确已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及其他情形的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通告期满次月起停止生成该单位的应征社会保险费、封存该单位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凡已按规定停止生成应征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需恢复结算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予以恢复。
附:欠费单位名单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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