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常州市零售药店首批集中申请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工作的通知
常社险管〔2018〕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规〔2016〕1号)、《关于明确市本级和武进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择优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常人社发〔2016〕19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2018年度我市零售药店首批集中申请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符合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规〔2016〕1号)服务标准、《关于加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药品进销存管理的通知》(常人社发〔2017〕134号)文件要求,以单体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其它市本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017年度未出现因违规中止服务协议的情形;以连锁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时,2017年度因违规中止服务协议的市本级医保零售药店数量占市本级该连锁药店总数的比例小于10%的,可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按属地管理原则,零售药店申请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北、天宁、钟楼区的零售药店
符合市人社局《关于明确市本级和武进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择优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常人社发〔2016〕192号)择优标准。
(二)武进区的零售药店
1.已与武进区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且处于正常履行期内;
2.2017年5月至今未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药监和物价等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未因违反医保服务协议受到武进区社保经办机构中止服务协议处理;且申请时不因涉嫌违规在前述三部门立案调查期间。
(三)溧阳市、金坛区的零售药店
1.已与溧阳市或金坛区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且处于正常履行期内;
2.在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名单中;
3.2017年5月至今未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药监和物价等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未因违反医保服务协议受到溧阳市、金坛区社保经办机构中止服务协议处理;且申请时不因涉嫌违规在前述三部门立案调查期间。
二、申请时间和方式
2018年度首批集中申请时间和方式为:2018年5月22日-5月28日,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自助服务大厅申请。
三、申请流程
(一)信息登记
零售药店在前述规定时间内登录市人社官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申请手续,点击“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栏目进入申请界面,通过选择零售药店、输入手机号码验证登录进行信息登记。有多个经营地点的,应分别进行登记。
(二)资料申报
零售药店在网上填报基础信息后,按要求上传相应申请材料(见附件1)。
(三)结果查询
已提交网上申报的零售药店,在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市人社官网进行申请结果查询。
(四)服务准备
网上申报通过的零售药店,填写《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附件2),携带申请材料(附件1)至市社保中心医疗管理科领取《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约服务手册》,并按要求做好医保服务管理、药品进销存管理、信息网络建设(含“智慧医保”智能审核系统事前事中提醒项目改造)等医保服务准备相关工作。确定已完成各项服务准备工作的零售药店可向市社保中心提出书面评估申请。自网上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提出书面评估申请的,视作放弃。
(五)组织评估
市社保中心在零售药店提出书面评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相关评估小组,对提出书面评估申请的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估。
(六)公示签约
评估通过的零售药店名单统一由市社保中心在市人社官网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通过的零售药店可与市社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
四、其他事宜
零售药店须按要求提供真实完备的申请资料。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签约,2年内不接受该零售药店及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其他医药机构提出的申请。
零售药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工作咨询电话:12333,86615101(市社保中心医疗管理科);
零售药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工作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
85681925(市人社局机关党委),86622690(市社保中心办公室)。
附件:1.零售药店申请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相关材料
2.《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7日
零售药店申请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相关材料
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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