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委、安监局、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常人社发﹝2018﹞115号),从6月1日起,全市高温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月200元调整到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通知》明确,我市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含35摄氏度)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不含33摄氏度)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规定税前扣除。
《通知》规定,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比如,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非全日制劳动者,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按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在高温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确保职工高温期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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