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7日,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上兴镇人民政府发来工作联系函,反映常州天盾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拖欠10名职工2018年及2019年1-3月份的工资达56万余元。
接到案情后,溧阳市劳动监察大队于2019年4月25日到该单位进行调查,当时该单位总经理夏XX不能提供任何材料也不愿配合做调查笔录,监察员当场向该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2019年4月30日报送相关的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但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报送材料和接受询问。
2019年5月10日,溧阳市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通知10名职工集体到上兴镇人社中心,分别与每名职工详细做了调查笔录,收集职工手中的证据材料,同时指导职工办理了投诉手续。经核对, 10名职工中有2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1人工资已超过二年受理时效,1人(总经理夏XX)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实际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数为6人,工资金额为245000元整,拖欠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
2019年5月15日溧阳市劳动监察大队作出立案决定,2019年6月3日,溧阳市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向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履行该指令; 2019年6月10日,溧阳市劳动监察大队向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但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既未作出陈述申辩也未履行义务; 2019年6月17日,我局依法向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迄今,该单位仍没有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规定的义务。
针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溧阳市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该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该案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于2019年6月17日送达该单位,并于2019年6月20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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