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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28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4次部务会讨论通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好该《办法》,扎实推进我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布工作

  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需要,是新常态下创新社会治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也是全面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迫切需要。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从加快诚信江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积极稳妥做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保持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正确把握公布标准

  为正确理解和把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办法》第五条的有关内容如下:

  (一)《办法》所称“无故拖欠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是指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连续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工资达三个月以上,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办法》所称“情节严重”是指以下四类情形:

  1.社会保险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人数比例在15%以上,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人均日延时5小时以上或人均月延时72小时以上或强迫加班,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累计3次以上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累计10小时以上的;

  4.安排未成年工月加班时间平均15小时以上的。

  (三)《办法》所称“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是指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停工、个人极端事件等突发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

  (四)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为“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三、严格规范公布程序

  对符合社会公布条件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处理)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中给予“其违法行为可能向社会公布”的提示。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应列明违法主体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单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主要违法事实及查处与整改情况。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落实《办法》有关规定,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5个工作日之前,应当依托全省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将拟公布的信息报告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依法应公布未公布的,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督促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或直接公布。

  由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制机构对用人单位提出的社会公布异议内容进行复核。法制机构会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原公布媒体向社会公布更正内容。

  四、切实强化组织实施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依法组织实施,克服“不敢公布、不愿公布”的怠政思想,建立健全本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机制。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掌握《办法》有关内容和要求,提高案件的办理质效,提升公布的影响力。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办法》的内容和实施意义,提升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营造讲法治、守信用、促和谐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应将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作为“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对象,及时将监察执法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积极与相关部门共享、交换各类用人单位相关失信信息,实施分类监管,健全联动惩戒机制。加强上下级之间和相关部门间的密切配合,共同推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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