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建立严重欠薪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2015年12月18日
建立严重欠薪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的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促进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等规定,决定在全省建立严重欠薪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严重欠薪失信行为是指具有以下欠薪行为之一:
(一)用人单位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失信行为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追诉标准的;
(三)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人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依法应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工资但拒不垫付的;
(四)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或分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的严重欠薪失信行为人包括欠薪单位和欠薪自然人。
欠薪单位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用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
欠薪自然人指前款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用工主体的经营人、责任人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分包人。
第四条严重欠薪失信信息的认定,由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欠薪行为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劳动报酬支付义务后,依法定程序作出。
第二章记录与共享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联动惩戒工作中的问题,协同推进严重欠薪失信行为人的欠薪失信信息的交换、共享与应用。
全省各市、县、区有关部门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对严重欠薪失信信息进行记录、报送和反馈,共同研究解决本地区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关惩戒措施。
第六条欠薪失信信息包括欠薪失信行为人的基本信息、主要失信事实、行政处罚(处理)情况,以及认定部门的名称和时间等。
第七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接受欠薪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符合立案条件的欠薪案件。对欠薪案件依法作出责令支付的法律文书,并载明将予以失信惩戒的风险提示内容。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严重欠薪失信行为人名单录入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托该平台自收到该失信行为人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严重欠薪失信信息交换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八条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挂靠资质等源头性问题引发的欠薪案件,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严重欠薪失信行为人的欠薪失信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交换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九条全省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欠薪失信信息纳入对同级事业单位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和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并加强对联席会议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十条全省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严重欠薪失信行为人欠薪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向联席会议实施联动惩戒的部门实时推送信息。
第三章联动惩戒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严重欠薪失信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评先评优、资金扶持、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联动采取惩戒措施。
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应当自采取惩戒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惩戒信息反馈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管理部门及时将反馈信息推送至联席会议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严重欠薪失信行为人列为日常巡查和各类专项检查的重点,可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诚信江苏网或有关新闻媒体予以公示严重欠薪失信信息。严重欠薪失信行为人公示有效期,欠薪单位自认定之日起7年,欠薪人自认定之日起5年。
对失信人在有效期内取消各类劳动保障优惠政策、扶持资金和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严重欠薪失信行为人的失信信息纳入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公共信息平台中,供工程项目的招标人进行查询和使用。
全省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的过程中,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被纳入严重欠薪失信人名单及其欠薪失信信息进行查询和使用。对存在严重欠薪失信行为的,给予在有效期内限制直至永久取消其投标资格的惩戒。
第十四条全省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加强对联席会议相关部门联动惩戒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事业单位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应当将严重欠薪失信行为人失信信息记录至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供金融机构在给予信贷支持和贷后管理时查询使用,以加强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全省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严重欠薪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有关部门查询和使用,并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信用修复
第十七条 严重欠薪失信行为人对其失信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相关部门申请修复。失信行为人是单位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到作出处理的相关部门提出并说明理由;失信行为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到作出处理的相关部门提出并说明理由。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回复,并撤销或修正相关失信信息,同时将异议处理结果反馈至同级信用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严重欠薪失信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书面申请,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其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其失信信息,并及时将修复信息反馈至同级信用管理部门: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被欠薪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三)公示有效期届满;
(四)其他符合严重欠薪失信信息修复的情况。
严重欠薪失信信息修复后6个月内再次发生欠薪行为的,相关部门将恢复其严重欠薪失信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意见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