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省政府颁布了《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5号),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要求,我市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调整为45%;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调整为50%;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调整为55%。失业保险最高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对象为1月1日后新增核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调整后的失业人员最低每月增加151元,进一步提高了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保障了基本生活。
例如:失业人员王先生,2018年12月单位解除合同,按原来的政策核定失业金,按失业前12个月最低缴费基数年限6年的比例40%计算{〔(2940+3125)×6〕÷12}×40%,每月只可以领1213元;现按新政策提高比例为45%计算,他每月可以领到1364元,每月增加了1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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