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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复工疫情防控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01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要求,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和《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复工疫情防控的通知》(常肺炎防控指〔2020〕8号)最新要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2.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经所在地辖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控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可维持现状继续生产,但不得新招录用员工,同时必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3.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9日24时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须经所在地辖市、区防控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工,复工企业原则上使用在常员工,不从外地输入。同时必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4.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2月9日24时前一律不得组织人员来常。最大程度动员离常人员不得提前返常。一律不得举办线下招聘、人才培训或其他人员密集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鼓励复工前开展线上招聘和其它线上人力资源服务。

5.各地要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积极配合做好企业复工情况检查。

6.畅通维权投诉渠道。企业职工可以利用12345热线投诉企业违规复工,涉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违规情况可直接拨打12333热线投诉举报。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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