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春节假期延长及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
常州市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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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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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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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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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
(除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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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休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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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上班调休。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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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27日
(正月初一到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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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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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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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30日
(正月初四到初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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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休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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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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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2月2日
(正月初七到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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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延长春节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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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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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9日
(正月初十到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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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延迟复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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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2.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3.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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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之后
(正月十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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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复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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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2.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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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原因暂未复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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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或不具备复工条件暂时无法复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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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答: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用人单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5.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职工未能及时到岗复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6.外地返常居家隔离的职工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正常上班的职工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答:允许企业统筹安排休息休假。以下几种情形企业可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年休假和休息日:
外地返常居家隔离期间的职工;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正常上班的职工;其他有正当理由因疫情原因未及时返常复工的职工。
7.企业要求职工提前返岗或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1)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职工提前返岗的,如防控用品生产企业加班生产或者政府要求的其他紧急保障防护措施需要加班等情况,属依法延长工作时间,职工不按要求返岗,单位有权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2)除疫情防控要求之外的其它原因,企业要求职工提前返岗工作的,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不得因职工未提前返岗对职工进行处理。
(3)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加班时间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规定的限制,但企业应提供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8.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可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答:一是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
二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9.因疫情防控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产生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答: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情况则要根据经审批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周期进行核算,若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超过部分需支付150%的加班工资,若没有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则不需支付加班工资。
10.因疫情防控需要,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需要提前返岗上班的,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答:不需要。《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即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11.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及《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的通告》精神,各辖市区仲裁院、巡回庭、镇(社区)调解中心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8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质证、调解等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案件依法顺延至2月9日以后安排,其他调解仲裁活动的具体时间由各机构另行通知。
(二)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照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如果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正常参加调解仲裁活动的,可依法申请延期或者中止。
(三)如有劳动人事争议需要申请仲裁的,建议当事人优先选择“阳光调解”服务,申请网上调解,减少出行。网上调解登录方式有以下三种:
(1)关注常州人社公众号点击“微互动”中“阳光调解”;
(2)登录常州人社APP选择“劳动关系调处”中“阳光调解”;
(3)扫描二维码,填写信息。
(四)依据常州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决定,请所有进入各仲裁机构办公场所的人员全程佩戴口罩。
12.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劳动用工权益受到侵害,如何举报投诉?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减少人员流动,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请优先选择拨打“12345”、“12333”电话、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的全省举报投诉平台等非现场方式进行投诉举报。在疫情解除后请按照劳动监察办案要求,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配合调查。对确需进行现场实名投诉的,鉴于监察受理窗口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请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配合接受体温检测登记。体温异常的,请务必先行就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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