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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条件(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0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96号)等文件精神,经自愿申报、资格审核、实地核查、综合评价等程序,对原常州市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常州市德安医院进行了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资格复评,经评估,常州市德安医院符合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拟确定为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现予公示。
公示期: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15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映,监督电话:0519-85681925(常州市人社局机关纪委)。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