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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用人单位以邮件形式发送强制修改工作作息可以拒绝执行吗
信件内容: 原本劳动合同上为58小时的工作时间,但实际工作实际修改如下(通过邮件发给我们也没有要求我们签字):一、作息时间

周一至周六:

上班:9:00-12:00, 13:30-17:30

休息:12:00-13:30, 17:30-18:30(周二、周四除外,这两天此时间段继续上班)

上班(周一、周三、周五):18:30-20:30。

每月总结,连续3个月表现差者降薪。

按此作息次月可申请调休2天。请问我每月按照此作息加班40小时,但他给我16小时调休,那么剩下的24小时去哪了?

另外工资未有任何补偿。请问我们应该如何拒绝这个制度的执行,我跟我的同事们很急!!!!!!!!!!!
留言时间: 2024-04-01
回复时间: 2024-04-01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有些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员工的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单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您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投诉举报电话:
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地址:常州市局前街28号
电话:0519-86689292
常州市天宁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287号
电话:0519-86658709
常州市钟楼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213号
电话:0519-88891150,88891319
常州市经开区(原戚墅堰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常州市经开区东城路98号
电话:0519-86033761
常州市新北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新桥商务大厦5楼服务大厅 (新北区云河路10号)
电话:0519-88517008
常州市武进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区政府4号楼
电话:86319006
金坛市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金坛区金坛大道150号四楼
电话:0519-82839567
溧阳市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江苏省溧阳市永定路65号
电话:0519-87269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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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答复满意度:
    目前满意度: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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